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08日
问:租车公司和腾讯总公司签了用车框架协议,年底腾讯各分公司将用车情况统计出来,与租车公司进行结算。腾讯总公司替各分公司支付租车款,但要求租车公司给腾讯各分公司开发票。合同和付款都是腾讯总公司签定和支付的,开票开给腾讯分公司,这样有问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据此,总公司签订租车框架协议,各分公司用车。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租车款,租车公司将发票开给各分公司分公司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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