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东审刊物Dongshen publications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 > 东审刊物 > 电子期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08日

问:租车公司和腾讯总公司签了用车框架协议,年底腾讯各分公司将用车情况统计出来,与租车公司进行结算。腾讯总公司替各分公司支付租车款,但要求租车公司给腾讯各分公司开发票。合同和付款都是腾讯总公司签定和支付的,开票开给腾讯分公司,这样有问题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据此,总公司签订租车框架协议,各分公司用车。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租车款,租车公司将发票开给各分公司分公司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分享到: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4704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