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08日
问:我公司投资甲公司,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利润(甲公司投资了乙公司),甲公司也进行了税后利润分红,我公司收到了甲公司的分红,税务让我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税务给的解释是:对于甲公司来说,他分回了利润,乙公司已交了税,他不交税,甲公司直接分给投资他的公司(我公司),这算是二次分红,需要交税,因为甲公司属于未纳税的税前分红,所以我公司就要交税。请教有相关的文件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据此,企业间接投资于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按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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