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保证增值税税务的平滑,选择进项发票的认证金额,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吗?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问:我们公司为了保证增值税税务的平滑,根据当月的业务情况选择进项发票的认证金额,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规定,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
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依据上述规定, 纳税信用A级、B级、 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当月已认证或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