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的民办非盈利企业的发起设立资金,应记入非限定性净资产还是确认成捐赠收?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12日
问:请问基金会的民办非盈利企业的发起设立资金,做账时是直接记入非限定性净资产还是确认成捐赠收入?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六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据此,民办非盈利企业的发起设立资金,可直接计入净资产类“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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