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公司的机票代理收入做差额征收还是全额征收?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问:我们是旅游服务公司,机票代理收入做差额征收还是全额征收?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企业取得机票代理收入,应全额计缴增值税。若航空公司机票直接开具给旅客,属于非应税价外费用,不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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