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那些规定?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12日
问:我们这个月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想问一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发票应有哪些要求,这方面有哪些官方的规定或文件可以作为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次月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进项税允许从销项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