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是否免税?
添加日期:2017年10月12日
问:某A公司是残疾人福利企业,每年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直以来,这一部分都是作为营业外收入且作为免税收入,今年被抽查,税务说没有具体的文件说明残疾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收入不征所得税的。请问有具体文件规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是免税还是缴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二)规定, 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17〕1号)第二条明确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依据(沪财发〔2017〕1号)规定,财税〔2016〕52号废止了增值税部分,其他内容仍然有效。由此而言,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若不执行上海文件,2016年5月1日前,(财税[2007]92号)规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