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施工需要预缴那些税款,提供什么资料?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问:跨区施工预缴税款,是不是除了国税要预缴,地税也要预缴呢,需要带什么资料啊?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 ,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跨区施工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同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