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同时代扣代缴税金,是否产生税款滞纳金?
添加日期:2017年08月03日
问:我公司与日本一个公司有一个专利使用费用,每半年付费一次,我们在2017年3月对境外支付2016年7-12月的专利费,并同时代扣代缴税金,这个过程是否会产生税款滞纳?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据此,公司2017年3月向境外支付2016年7-12月的专利费,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项的当天,应在4月 15日前申报缴纳,逾期缴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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