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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使用酷划APP,获得的实物商品和服务,实物商品由第三方提供,是否视同销售?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酷划公司的耗材费用如下:客户下载酷划APP之后,在使用过程中有右划解锁,左划下载或者浏览广告两种方式。无论左右划都能获得一定金额的积分,作为推广和维护。当用户积分到达一定金额,可以选择兑换话费、流量包、精美商品、方式来消费积分。以上积分消费均在酷划商城操作,酷划商城的实物商品由第三方平台提供,酷划没有实际的进销存。酷划与第三方渠道商家之间采用实时结算的方式,对应商家为酷划开具当月消费积分的发票。酷划在收到商家发票以后统计入当月的耗材费用。请问一下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客户使用酷划APP,获得的实物商品和服务,不属于买赠行为。酷划公司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取得供应商的专用发票,允许做进项税抵扣和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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