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客户14年获得高新证书,审计期间是11-13年,这3年研发费用比例达标,但是14年一年的研发费用比例没有达标,税务局说要追溯包括没有达标发生年度起3年,如果3年合计比例不够,14年不能享受高新15%税率,14年补税。15年一年研发费用比例够了,但是如果追溯3年的话,13-15年这3年合计研发费用比例不够,即使15年比例够,也不能享受高新优惠。税务局说每年要滚动追溯,要客户补税。请问有这个文件支持吗?客户今年要高新重新认定,也是看14-16年数据,这3年合计研发比例够,但是税务局只看每年的滚动追溯,而且研发比例是参考当年收入,来定当年研发比例,这样追溯3年的每年研发比例都不同,请问有这种说法吗?有具体文件支持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144号)明确了,…… 如发现该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中(二)、(三)、(四)、(五)款等规定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依据上述规定,对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即哪年不达标,哪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