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发明专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税收优惠吗?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07日
问:转让发明专利,合同金额900万,请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税收优惠吗?
答:《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二十六)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 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依据上述规定,转让发明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