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签2个合同,就适用 17%和 11% ?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问题:我公司为冷库建造集成商(销售设备占合同金额75%,安装服务费25%。)如果签一个混合销售合同,是否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按17%交增值税?是否可以签2个合同,一个设备购销合同,税率17%,一个建筑安装合同,税率11%。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据此,企业销售设备同时又提供安装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企业,无论如何签订合同,应全额按销售货物17%计缴增值税;若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按17%和11% 计缴增值税。
提供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工程价款包括非自产的材料、设备价款 ,此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全额按“建筑服务”11%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