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限额报销,进项税额能否全部抵扣?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问题:住宿营改增后,住宿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为出差住宿费标准,一旦超标后不能全部予以报销,进项税额可否全部抵扣。比如员工出差话费300元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83.02元,税额16.98元,价税合计300元),但因超标公司只能报销200元,16.98元的进项税额能否全部抵扣,还是只能就报销的200元的进项税11.32抵扣,还是全部不能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据此,企业发生的住宿费由员工承担的部分,其进项税额(5.68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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