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部门联手惩戒失信企业 进出口信用体系基本成型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6日
来源:财会信报
3月2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专题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正式对外发布。发布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罗艳君对当天发布的《合作备忘录》进行了详细解读。
那么,我国的进出口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是怎样的?《合作备忘录》的特点、内容是什么?发布《合作备忘录》有什么意义和影响?
进出口信用体系基本成型
在发布会上,李国表示,“在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重点管好两头,对高信用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这两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也是着手推进的重要内容。
“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信用体系建设意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海关总署先期重点安排研究出台了对于守信企业的联合激励措施,使诚信企业享受包括海关通关环节便利化在内的各部门给予的激励措施。
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该合作备忘录里就规定了纳税信用A级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可以享受多种激励措施。
该合作备忘录规定,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该合作备忘录明确,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可享受以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此外,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记者获悉,目前,海关总署已经建立了企业的认证制度,对相关企业分三个类型进行认定,分别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目前占的数量还不到1%,但这类企业进出口额和缴税数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这类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通关便利,实现最快的、最便捷的通关。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40个部门又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该合作备忘录明确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的激励措施。
该合作备忘录规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以下海关通关支持措施: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流程;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适用汇总征税管理措施;根据国际协议规定,适用原产地自主声明措施;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海关给予适用的其他便利管理措施。除此之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也提供了相关便利措施。
与上述合作备忘录不同,3月28日发布的《合作备忘录》则是主要关注的失信企业的惩戒问题。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进出口信用体系。
多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企业
李国表示,《合作备忘录》具有四大特点。一是部门协作力度大。《合作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二是联合惩戒措施实。《合作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三是惩戒对象范围宽。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四是企业失信成本高。《合作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
李国介绍,《合作备忘录》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这39条惩戒清单具体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纳入黑名单类措施。比如,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利用中国网站定期公布失信企业信息等。二是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比如,质检部门的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外汇管理部门的不予适用A类企业管理,或者直接列为C类企业管理等。三是加强审核、检查类措施。比如,发展改革委、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从严审核;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等。四是限制性管理类措施。比如,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国资委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五是惩戒参考类措施。比如,商务部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参考,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参考,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融资、授信依据或参考等。
记者获悉,今年以来,海关对税务、证监会、检验检疫、环保、财政、安监、交通运输等7个部门推送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下调了3家高级认证和33家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228家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并将含上述企业在内的341家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罗艳君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对673万例失信被执行人,累计限制购买机票615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222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仅工商银行一家银行便累计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55万笔,涉及金额达到70亿元,收回数百户失信单位客户的贷款,清退有失信记录的私人银行客户近千户。此外,全国税务机关公布“黑名单”2 858件,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对“黑名单”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措施,其中,公安部门阻止办理出境边控信息814人次,国土部门限制1 469户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发改委限制1 192户发行企业债券,金融机构对1 624户采取削减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停止授信业务等措施。
合作备忘录将覆盖重点行业和领域
《合作备忘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联合惩戒已覆盖包括进出口在内的14个领域。海关进出口领域既有联合激励,又有联合惩戒,体系发展比较完善。《合作备忘录》的发布将对企业起到威慑作用。李国表示,“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让一些希望通过投机取巧、通过违法和失信获得一些蝇头小利的企业无处藏身,不能得逞,这样就能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罗艳君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34个重点领域,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签署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全覆盖。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并把实施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结果反馈给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