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外国代表处如何纳税 ?
添加日期:2017年01月04日
问题:营改增针对代表处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依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外国代表处实际无收入,按经费支出换算增值税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适用“经纪代理服务”税率或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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