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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营改增前开的发票现在出现退票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第六条规定,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做帐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运输单,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营改增前开的发票退票,应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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