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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10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10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11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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