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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08日

请问:企业收到购买小礼品的增值税普票,小礼品用于前期宣传用,这样直接一次性作为销售费用中的宣传费账务处理有没有问题?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据此,企业支付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凭发票和付款单据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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