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担保公司可否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08日
问:对于正在筹办期间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其成立后,能否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年内免营业税?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免征营业税政策涉及的审核批准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两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据此,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尚未完成工商登记)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暂不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