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发的微信红包财务和税务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05日
问:客户发的微信红包财务和税务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促销展业活动中赠送微信红包,凭实施方案电子支付凭据计入“销售费用”核算并税前扣除。
个人取得微信红包,若属于“买赠”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属于非“买赠”随机赠送,按“偶然所得” 20% 计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