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研发设备怎样确定加计扣除额?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05日
问:我企业于2014年12月购入一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并投入使用,单位价值60万元,会计处理按10年进行折旧,不考虑残值,每年计提折旧额6万元。同时,该设备符合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企业该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据此,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0万元,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减54万元;对会计处理中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6万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3万元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