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简称发票是否合格,政策依据是什么?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08日
问题 :我公司取得一张发票地税发票,票面打印收款单位为:北京绿洲实业公司,所盖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为:北京绿洲实业公司北京站绿洲宾馆。请问这样的发票是否合格,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第二十二条
(一)规定,付款方名称栏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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