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办理缴销有何规定?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01日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6〕第1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
(二)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发票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三)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前,应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四)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纳税人在国、地税均可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五)试点纳税人办理完地税结存发票缴销手续后,应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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