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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台15条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措施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9日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推进:近日,下发创新税收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出三项15条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措施,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提高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效率,让纳税人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让市场主体活力得到充分释放,同时加强后续管理服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风险。

218日,国务院公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使“一元钱办公司”成为现实;64日,国务院决定清理和压缩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逐步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据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积极性,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出现“井喷式”增长。由于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税务登记又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税务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考验。

该负责人介绍说,各地税务机关调查发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新增纳税户数明显增加,但也出现了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严重不符、税务登记信息失真等诸多问题,套开发票、纳税申报不正常等现象给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带来新的挑战,“一址多照”、经营和纳税地址不一致等问题,增加了税收管理风险。

以深圳市为例,工商登记改革几个月来,剔除税务滞后于工商登记的因素,每月约有1万户商事主体未办理税务登记,新增税务登记户中约有10%15%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宝安区国税局对292户新增纳税人核查发现,256企业存在注册地址不实等问题。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核算地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和开票金额非常大,主管税务机关却难以经常实地核查,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供应等管理难度和风险骤升。

该负责人解释,税务总局出台创新税收服务管理若干意见,就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重大决策,顺应工商登记改革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新挑战,通过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让市场主体享受更多改革红利。

——创新服务,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的税务身份证,是办理税务事项的基础。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加强协作,全面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创造条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共享户籍、申报、发票、收入等信息,简化前台手续,即来即办;积极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同步审批联办机制,力争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统一发放。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证,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证。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主动获取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内容录入税务登记表,直接赋予市场主体纳税人识别号,主动推送给纳税人签字确认即可,减少纳税人办证时间。

——创新管理,促进后续管理精细化。健全完善服务制度措施,积极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咨询、培训和宣传;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情况,优化对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后续环节管理,促进税法遵从;规范发票申领程序,编印领用指南,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方式,科学核定应纳税种、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及数量,申领普通发票实行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事前实地查验,推进发票信息化管理,建立风险监控平台,完善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实时比对分析开票信息;推行办税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畅通申报渠道,加强申报辅导;简并征期,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长期不经营的企业可以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

——创新制度,推动风险管理常态化。为了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工商登记改革空子虚假登记骗取发票、“打一枪换个地方”偷逃骗税,减少税收流失,税务机关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坚持优化服务与优化管理两手并举,建章立制强化税收风险管理,针对发票违法行为抬头的情况,适当放宽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用票量,适当控制新开业户初次申领普通发票数量,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基本月供应量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可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探索发票申领经办人拍照存档制度,新增纳税人已领发票未及时申报的停票开展实地核查;完善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开展纳税申报信息比对、风险排序、风险应对,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列入重点关注对象,防范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让守法纳税人安心经营,让税收违法者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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