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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7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0147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12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7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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