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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否适用“双加”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11日

  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每年计提折旧,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企业。该企业认为自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列举的六大行业之一,设备又是专门用于研发,应该既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又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那么,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否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呢?
  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分别规定,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这里需注意的是“购进”,即购买,不是租赁。即使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最后一般所有权都会转移到承租方,但它也是租赁,不是“购进”,不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201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明确指出:“购进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加计扣除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新旧法规都没有区分购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因此符合条件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没有区分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但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特别强调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排除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已经可以加计扣除,租赁费就不能再加计扣除了。
  综上所述,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加速折旧,但符合条件的折旧额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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