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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化肥将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5年09月18日
本报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规定,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通知规定,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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