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公司发奖品别忘缴纳这些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04日
岁末年初,企业举办不同形式的年会,对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或发放奖金、奖品及举行抽奖活动。那么,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发放奖金的税务处理
有些企业会设置类似功勋员工奖、优秀员工奖、销售精英奖等奖项,并发放一定的现金奖励。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科目进行核算。同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一个人而言,只允许采用一次。若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在年会上发放的奖金一般是年终不含税奖金,也就是说员工获得的是税后奖金,公司为员工负担全部税款。企业应将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该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2016年1月,张先生在某企业年会上被评为销售精英奖,获得现金36000元奖励,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300元。如该36000元奖励作为张先生年终一次性不含税奖金。
则公司该月应计征张先生个人所得税为:[36000-(3500-3300)]÷12=2983.33(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税所得额=[36000-105-(3500-3300)]÷(1-10%)=39661.11(元),39661.11÷12=3305.09(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个人所得税=39661.11×10%-105=3861.11(元)。
提示: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所以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奖品的税务处理
有些企业会进行娱乐表演或抽奖,并发放一些奖品,对于这些奖品,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奖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奖品,则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的,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外购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领用时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将自产的商品作为奖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无偿赠送给客户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公司将商品作为奖品奖励给员工或赠送给客户,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视同销售。如果奖品是外购的,可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如果奖品是自制的,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