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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联手发“红包” 加计扣除变化大(中)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24日

  王总:这么说来,我这个不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这项政策了,但不知具体哪些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李老师: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研发费用项目比较多,也比较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项目也在不断增加。本次国务院会议就又增加了四项:(1)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2)试制产品检验费;(3)专家咨询费;(4)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

  王总:为什么国务院要对这四项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呢?

  李老师:在这之前,这几项参与企业科技研发而产生的费用,和研发成果的直接关系并不十分明显,但它又是企业不得不支付的费用。此次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等诸多费用一同纳入加计扣除,可以提高企业研发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科技生产力在不同平台上的流动。

  王总:以前我们企业研发部门力量不足,每次技术攻关,都要请外边一些专家来鉴定和指导。虽然请专家的次数不多,但实际上的费用支出并不少。以后这些费用可以列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真是太好了!下面就请您把这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告诉我吧。

  李老师:国务院会议召开以后不久,就在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三部门即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放宽了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简化了核算管理要求,归并了资料报送程序。《通知》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

  王总:您给我介绍一下《通知》的重要内容是什么?和原政策相比,又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呢?

  李老师:新政策和原政策相比,共有五个方面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扣除范围放宽了。原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而《通知》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同时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许亮: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按新的政策,以下七类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王总:所幸我的企业不在这七类行业之中,除了这几类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支出的研发费用是不是都可以享受到这项新政策了?

  李老师:不是这样的。按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中,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许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王总:这些我知道了,新政策和原政策相比的第二个变化是什么?

  李老师:第二个变化就是扩大了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原政策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地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

  许亮:新政策明确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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