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企业往年应扣未扣支出可追补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26日
问:某公司内审部门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上一年度因少结转了产品销售成本多计算了利润而多计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公司如何才能将此多缴的所得税转回或退回?另外,对因上述原因多缴的所得税可以追补确认和转回或退回的年限又是如何规定的?答: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做出了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 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致,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
多缴税款可抵可退。15号公告规定,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这一点有别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
追补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案例
A公司,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元,2011年企业发现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A公司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可以扣除。那么请问2011年A公司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2011年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并且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可以扣除。
准予追补至该项应扣未扣支出发生的2008年度进行扣除,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后2008年实际亏损为8万 元(18-10),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28-15-8)。所以,2008年多缴税款3.3万元(10×33%)(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2010年多缴税款2万元(8×25%),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1万元(44×25%)。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此,A公司因2008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5.3万元(3.3+2),可在追补确认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11万元中予以抵扣。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7万元[1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