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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所得税》; 

(二)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债务重组》。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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