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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不再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24日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通知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1)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3)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6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是否免征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有关企业申请规定修改为:
  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报送下一年度申请进口税收优惠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其中,地方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2月5日前将申请文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报送当年度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需求。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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