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可享即征即退50%优惠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8月20日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通知》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已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通知》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已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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