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避免出现四大认识误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面对新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纳税人在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认识误区,应尽量避免。
误区一:减免税办理只能事先提出申请
在减免税审批制情况下,纳税人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新减免税办法实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关键取决于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方能执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税事项,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都不得享受减免税。值得注意的是,万一出现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43号公告同样规定了补救措施,纳税人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误区二:取消审批后减免税事项无需税务机关审核
43号公告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减免税审批制的取消,部分纳税人可能会认为,今后减免税事项仅需递交资料即可完成办理。其实不然,不管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事项,税务机关都需要对纳税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只有审核通过的方能完成减免税事项的办理,如审核发现属于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税务机关将即时告知,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误区三:简化程序意味着纳税人责任减轻
新减免税管理办法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为基础,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检查。对于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对于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误区四:税务机关放松对减免税事项的管理
新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少前置审查,税务机关将把更多精力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除审核纳税人已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外,税务机关也将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印证材料、实地核查、与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协调沟通等方式,核实纳税人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定相一致。如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