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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占比发生变化 如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5日

  六大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达到规定要求而以后年度收入比例发生了变化;当年达不到规定要求而以后年度收入比例达到了规定要求。发生这两种情况时,企业如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就是缩短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年限的60%,比如,房屋、建筑物,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缩短年限后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12年。
  加速折旧法有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64号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案例分析
  1.某药品制造企业既有生物药品制造又有生化药品制造,2014年生物药品销售收入为150万元,生化药品销售收入为50万元,其他业务(房屋租金)收入为10万元,生物药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的71.43%。
  2.2015年生物药品销售收入为80万元,生化药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其他业务(房屋租金)收入为10万元,生物药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为38.1%。那么,2015年该行业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64号公告规定,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只明确了“投入使用当年”,至于以后年度达到达不到50%以上,公告没有明确。
  如果上例中收入总额在生物药品制造和生化药品制造之间进行互换,即2014年生物药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为38.1%,2015年生物药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为71.43%,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业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六条):
  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
  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
  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
  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该行业2015年度虽然生物药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比例为38.1%,达不到50%以上,但2014年收入比例达到了50%以上,以后年度均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如果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不到50%以上,而是在50%以下,即使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也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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