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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终止经营清算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财会信报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17日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转入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假如某小微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进入清算注销程序,那么在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年度中问企业终止经营,应怎样核算、申报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当年度发生终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注销,从年初到清算结束不能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计算,而应分为两个纳税年度分别计算,即从年初到经营活动终止之日止(即正常经营期)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从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结束之日止(即清算期)为另一个独立纳税年度。
  正常经营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纳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清算结束后,企业办理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处理,无需汇算清缴。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小微企业是否有正常经营期和清算期的划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适用对象中,除了行业性限制外,只规定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条件,没有对所处期间的限制。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小微企业对象是什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企业所得税申报口径是否相一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表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均将“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列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中,填列方式相一致。
  因此,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清算期间没有排他性,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需要注意把握适用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区间。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所得税清算对备案和清算程序有明确要求:(1)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3)企业应在办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控设备等后,方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持《清税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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