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给员工发红包,员工随机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24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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