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关于个人取得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添加日期:2015年10月28日
一、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应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进行申报?
答:对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的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如何计算?
答:在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次月15日内,纳税人要对多处工薪所得进行合并,减去五险一金和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所得对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支付单位已经扣缴的税额,即为当期应当补(应退)的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如果不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会有怎样的处罚?
答:按照税收征管法32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