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东审服务范围

  • 全国  客服:400-139-4131
  • 北京  电话:400-139-4131
  • 上海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办税指南 资料下载 各地办税 北京国税 北京地税 税收专题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对外币收入进行补缴个人所得税中外汇牌价如何确定?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23日

  问题: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时发现少缴税款,但收入是美元,应使用哪一天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这里仅指外币所得少缴税款部分,在补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因此,该纳税人已申报的外币收入不需要重新折合人民币收入,而只是需将各月少缴税款的人民币相加重新计算即可。如果外币收入漏缴个人所得税,那么仅就未缴个人所得税的外币部分使用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东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744号

业务咨询: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353386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