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我公司从事展会行业,外出经营超180天应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10日
问:企业已经确认不能收回的货款,作为坏账计入管理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广州国税答: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我公司从事展会行业,外出经营超180天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从事展会行业,外出经营超180天应如何处理?
福建国税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贵公司外出经营超过180天,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问:企业放弃免税12个月后,能重新申请免税吗?
宁夏国税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使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