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查账征收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是否要将核定征收年度计算在内进行弥补?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30日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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