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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

来源:中国税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25日

  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对原《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第129号)作出了重要修订,将报批类减免税改为核准类,简化了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程序,同时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
  43号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按照该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根据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按照43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3.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后续监督和检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既可以实施对减免税材料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也可以进行实地核实。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违规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将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
  4.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保留高新技术证书及申请认定相关资料。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税务机关将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待遇,纳税人也不得以已经向税务机关提交审核或备案资料为理由为自己无法提供印证材料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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