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如何处理购物授予奖励积分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26日
办卡促销,逐渐成为商家促销的常见手段。办理会员卡的顾客在店内购物时按照消费金额折算成一定的奖励积分记录在会员卡上。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活动一般是指商家规定顾客一次消费超过一定金额的可以获得奖励积分,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奖励积分可以兑换按不同分值标准赠送的商品。如何对购物授予奖励积分进行财会处理,自然是商家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购物授予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到两个环节,分别是商品销售环节和兑换奖励积分赠送商品环节。
第一,商品销售环节增值税的处理。
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属于商业折扣中的实物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分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虽然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是一种实物折扣行为,但是商家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无法确定顾客最终兑换赠送商品的价值即折扣额,就不能在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只能在销售发票上按收款全额确认销售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另外,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顾客不要求开具发票,这样更应当按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第二,兑换奖励积分赠送商品环节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解释是,“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和用作实物折扣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因此,兑换奖励积分赠送商品时应当按照赠送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购物授予奖励积分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同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积分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对购物授予奖励积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当然,购物授予奖励积分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购物授予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年开展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活动。该商场规定,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活动以一个年度为核算单位,在一个年度内顾客奖励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的,可以获得赠送商品,并按不同分值设立了若干个档次的赠送商品。
每分价值为0.1元。
某顾客2013年在该商场购买了一件售价为35100元(含税),进货价格为25000元(不含税)的商品,顾客获得奖励积分3510分。在奖励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时,该顾客挑选了一件正常售价为350元(含税)、进货价格为240元(不含税)的商品。
此时,该顾客的奖励积分价值为351元(0.1×3510),也就是商场应确认的递延收益。
销售商品确认的销项税额为5100元(35100÷1.17×17%)。销售商品时,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为29649元(35100―5100―351)销售商品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29649递延收益351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0贷:库存商品25000奖励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时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收益 350贷:主营业务收入299.15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结转奖励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成本时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240贷:库存商品240该顾客奖励积分价值为351元,但兑换了350元商品,剩余1元无法再兑换赠送商品,视为积分失效。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收益 1贷:主营业务收入1
购物授予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到两个环节,分别是商品销售环节和兑换奖励积分赠送商品环节。
第一,商品销售环节增值税的处理。
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属于商业折扣中的实物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分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虽然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是一种实物折扣行为,但是商家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无法确定顾客最终兑换赠送商品的价值即折扣额,就不能在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只能在销售发票上按收款全额确认销售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另外,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顾客不要求开具发票,这样更应当按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第二,兑换奖励积分赠送商品环节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解释是,“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和用作实物折扣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因此,兑换奖励积分赠送商品时应当按照赠送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购物授予奖励积分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同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积分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对购物授予奖励积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当然,购物授予奖励积分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购物授予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案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年开展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活动。该商场规定,购物授予奖励积分活动以一个年度为核算单位,在一个年度内顾客奖励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的,可以获得赠送商品,并按不同分值设立了若干个档次的赠送商品。
每分价值为0.1元。
某顾客2013年在该商场购买了一件售价为35100元(含税),进货价格为25000元(不含税)的商品,顾客获得奖励积分3510分。在奖励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时,该顾客挑选了一件正常售价为350元(含税)、进货价格为240元(不含税)的商品。
此时,该顾客的奖励积分价值为351元(0.1×3510),也就是商场应确认的递延收益。
销售商品确认的销项税额为5100元(35100÷1.17×17%)。销售商品时,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为29649元(35100―5100―351)销售商品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库存现金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29649递延收益351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0贷:库存商品25000奖励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时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收益 350贷:主营业务收入299.15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结转奖励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成本时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240贷:库存商品240该顾客奖励积分价值为351元,但兑换了350元商品,剩余1元无法再兑换赠送商品,视为积分失效。则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收益 1贷:主营业务收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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