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个人住房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南京日报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5日
问:4月底,我将2012年6月购入并于当月办理产权的一处普通住宅对外出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的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个人在2015年4月出售购房时间已满2年的普通住房,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