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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财税处理及注意事项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税率提高了6个百分点,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消费税,政策调整前,卷烟生产环节实行符合计税,批发环节按5%的税率计征从价税。5月10日以后,两个环节都实行复合计征,即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但生产和批发环节的从价税率和定额税率不同。卷烟消费税调整后的财税处理如下。
  一、卷烟消费税财税处理
  (一)工业生产环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例:甲中烟工业公司加工生产A卷烟和B卷烟,其中A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每条80元,B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每条50元。2015年5月甲中烟工业公司销售A卷烟10000箱(2500000条),B卷烟4000箱(1000000条)。每箱卷烟为250条,每条卷烟为200支,暂定举例中各卷烟企业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甲中烟工业公司2015年5月应交消费税:
  A卷烟: 2500000*80*56%+2500000*200*0.003=113500000 (元)。
  B卷烟:1000000*50*36%+1000000*200*0.003=18600000(元)。
  合计应交消费税113500000+18600000=132100000(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85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32100000
  应交城建税9247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3963000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2642000
  (二)商业批发环节
  例:丙烟草公司2015年5月10日~31日销售A卷烟600箱(150000条),每条不含税批发价为130.38元。
  应交消费税:150000*130.38*11%+150000*200*0.005=2301270(元)。
  会计处理:同上。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工业生产环节
  (1)卷烟生产企业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2)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且产品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简称5号令)规定,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要按照5号令的规定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不得因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而擅自延长试销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二)商业批发环节
  (1)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为批发卷烟所收取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地点为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除此之外,卷烟批发企业的纳税人还应特别注意三点:
  一是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二是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三是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已在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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