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企业税务稽查补税后需关注账务调整以规避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会计报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8日
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是指企业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事实上,纳税人如果不认真进行账务处理调整,很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鉴于此,企业在税务稽查后,如发现错误账务,必须在依税法规定补交税款后,对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重复补税的风险。
案例一:
2015年5月,某税务稽查局对某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2015年2月一次性多结转材料成本40万元。请问企业需要作哪些调整?该案例中查获额系多结转材料成本造成,但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40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10万元(40×25%)。
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调整:
1.用红字冲正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400000元,贷记原材料400000元。
2.补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100000元,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100000元。
3.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6600元,贷记银行存款6600元。
案例二:
某税务稽查局2014年6月对某纳税人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6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管 理费用,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调整上年利润时,借记在建工程60000,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补交企业所得税15000元(60000×25%)。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元,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15000元。年末结转本年利润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元,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60000元。
案例三:
2014年4月,某税务稽查局在2013年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一项非正常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经查证为该企业出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9360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调整?2014年调整补缴的增值税并结转下脚料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936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元,应交税费—— —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元〔936000÷(1.17%)×17%〕。
因该企业下脚料没有单独 核算,均已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结转成本。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以后单独核算下脚料的成本,并在出售时与收入同时结转。假设该企业2013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企业当年纳税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230-1500×15%)。2014年稽查以上下脚料,增加当年销售收入80万元,2013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37万元[(150080)×15%],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可全额扣除。则该企业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元(80-5)。
案例四:
2015年5月,某税务稽查局查获某酒厂2014年11月份销售粮食白酒10吨,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价70000元,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企业记账为:借记银行存款117000元,贷记库存商品117000元。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不难看出,企业外销售粮食白酒末作销售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既漏记了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又多冲减了库存商品成本,影响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
因上述错漏是在企业2014年度决算后检查发现的,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金及附加”账户均已结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上反映。
因此,应作调整为借记库存商品47000元,贷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17000元,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25000元,应交税金——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元。
同时,借记所得税1250元,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1250元(5000×25%)。这样,既跨越了过渡性及经营性收入类账户,又调实了延续性账户“库存商品”成本。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除了按照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补交有关税款之外,往往没有对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发现的有关错误账务进行更正和调整。
事实上,纳税人如果不认真进行账务处理调整,很可能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鉴于此,企业在税务稽查后,如发现错误账务,必须在依税法规定补交税款后,对发现的错误账务进行账务调整,以规避今后重复补税的风险。
案例一:
2015年5月,某税务稽查局对某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2015年2月一次性多结转材料成本40万元。请问企业需要作哪些调整?该案例中查获额系多结转材料成本造成,但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40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10万元(40×25%)。
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调整:
1.用红字冲正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400000元,贷记原材料400000元。
2.补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100000元,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100000元。
3.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6600元,贷记银行存款6600元。
案例二:
某税务稽查局2014年6月对某纳税人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将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6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管 理费用,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调整上年利润时,借记在建工程60000,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补交企业所得税15000元(60000×25%)。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元,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15000元。年末结转本年利润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元,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60000元。
案例三:
2014年4月,某税务稽查局在2013年所得税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一项非正常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经查证为该企业出售下脚料的业务,共计936000元。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率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调整?2014年调整补缴的增值税并结转下脚料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936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元,应交税费—— —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元〔936000÷(1.17%)×17%〕。
因该企业下脚料没有单独 核算,均已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不需要结转成本。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以后单独核算下脚料的成本,并在出售时与收入同时结转。假设该企业2013年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适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企业当年纳税调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230-1500×15%)。2014年稽查以上下脚料,增加当年销售收入80万元,2013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37万元[(150080)×15%],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30万元可全额扣除。则该企业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元(80-5)。
案例四:
2015年5月,某税务稽查局查获某酒厂2014年11月份销售粮食白酒10吨,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000元,该批产品成本价70000元,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5%,企业记账为:借记银行存款117000元,贷记库存商品117000元。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不难看出,企业外销售粮食白酒末作销售处理,以价税合计金额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既漏记了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又多冲减了库存商品成本,影响所得税的正确计算和缴纳。
因上述错漏是在企业2014年度决算后检查发现的,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金及附加”账户均已结平,就不能再在本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账户上反映。
因此,应作调整为借记库存商品47000元,贷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17000元,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25000元,应交税金——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元。
同时,借记所得税1250元,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1250元(5000×25%)。这样,既跨越了过渡性及经营性收入类账户,又调实了延续性账户“库存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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