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4日
问:我公司有申请执行生物制品类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现有客户要求我公司出具执行此方法的相关证明。请问我要怎么才能有相关证明给客户?
厦门国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因此,贵司可以提供上述文件证明。
问: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问: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取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等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国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厦门国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因此,贵司可以提供上述文件证明。
问: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问: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取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等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国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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