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什么样条件才符合小微企业,才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3日
问:外资企业股东变更,境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境内单位,是否需要由外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扣缴?
福建国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其扣缴义务人为付款方,而非被转让股权的单位。
问:什么样条件才符合小微企业,才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厦门国税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有何法律责任?
天津和平区国税答: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福建国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其扣缴义务人为付款方,而非被转让股权的单位。
问:什么样条件才符合小微企业,才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厦门国税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有何法律责任?
天津和平区国税答: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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