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把握的三个要素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7日
第一个基本要素——能否扣除
判断成本、费用等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主要是看该支出是否是实际发生的,是否是与收入有关的合法、合理支出。
对实际发生(即真实性原则)的把握,重点在对预提费用的管理上。目前,可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收文件明确规定的金融、保险、期货等高风险行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类风险准备金;二是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三是房地产企业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费用。
对与收入有关的(即相关性原则)的把握,重点是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
对合法的(即合法性原则)把握,重点看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如企业向个人借款,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但如果是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
对合理的(即合理性原则)把握,重点看支出是否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在判断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时,除了把握好税前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原则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得重复扣除。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若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重复扣除,那么将可能无限扩大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二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将不征税收入事先予以减除,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
三是免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个基本要素——何时扣除
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原则,属于当期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把握权责发生制,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是在执行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使用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注意“实际发生”与“实际收付”的区别。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实际发生”并不等同于“实际收付”。如企业2013年12月提取的工资,在2014年1月发放的,应属于2013年度支出,符合规定的应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再如,企业租用办公场所,按照合同规定应逐年支付租金的,由于企业原因,未能在当年实际支付的,如符合规定的仍应允许企业在当年税前扣除。
第三个基本要素——凭什么扣除
凭什么扣除,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充分认识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合法的凭据是税前扣除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前面所述二个基本要素,有无凭据不影响企业税前扣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一定要跳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范围,站在更高层次来看问题。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原因所在。
第二,企业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明确。例如:国税发〔2008〕40号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合法的,相应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三,发票是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合法凭证。根据不同的情况,其他合法凭证还有财政监制收费收据、军队票据、地税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不能把外部合法凭证等同于发票。
第四,要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合法凭证都是从外部取得的。企业的合法凭证既包括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凭证,也包括企业内部核算,所自制的符合规定的内部凭证。
判断成本、费用等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主要是看该支出是否是实际发生的,是否是与收入有关的合法、合理支出。
对实际发生(即真实性原则)的把握,重点在对预提费用的管理上。目前,可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收文件明确规定的金融、保险、期货等高风险行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类风险准备金;二是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三是房地产企业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费用。
对与收入有关的(即相关性原则)的把握,重点是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支出。
对合法的(即合法性原则)把握,重点看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如企业向个人借款,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但如果是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
对合理的(即合理性原则)把握,重点看支出是否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在判断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时,除了把握好税前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原则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得重复扣除。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若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重复扣除,那么将可能无限扩大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二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将不征税收入事先予以减除,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
三是免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个基本要素——何时扣除
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原则,属于当期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把握权责发生制,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二是在执行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使用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注意“实际发生”与“实际收付”的区别。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实际发生”并不等同于“实际收付”。如企业2013年12月提取的工资,在2014年1月发放的,应属于2013年度支出,符合规定的应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再如,企业租用办公场所,按照合同规定应逐年支付租金的,由于企业原因,未能在当年实际支付的,如符合规定的仍应允许企业在当年税前扣除。
第三个基本要素——凭什么扣除
凭什么扣除,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充分认识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合法的凭据是税前扣除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前面所述二个基本要素,有无凭据不影响企业税前扣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一定要跳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范围,站在更高层次来看问题。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原因所在。
第二,企业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明确。例如:国税发〔2008〕40号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的凭证不合法的,相应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三,发票是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合法凭证。根据不同的情况,其他合法凭证还有财政监制收费收据、军队票据、地税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不能把外部合法凭证等同于发票。
第四,要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合法凭证都是从外部取得的。企业的合法凭证既包括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凭证,也包括企业内部核算,所自制的符合规定的内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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